查对制度
(一)临床科室查对制度
1.开具医嘱、处方或者各种申请单 、治疗单 、手术单等医疗文件 ,应查对病人姓名 、性别 、年龄 、床号、住院号(门诊号)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,并加以核实 。
2.执行医嘱时应进行“三查七对”:摆药后查 ,服药 、注射、处置前查 ,服药、注射 、处置后查 ;对床号,姓名,药名,剂量,浓度,时间 ,用法。
3.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,要检查质量、标签 、失效期和批号,如不符合要求,不得使用 。
4.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,注意有无变质,针剂有无裂痕、失效 。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,不得使用 。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。配药时应注意配伍禁忌 。
5.凡需做过敏试验的药物 ,在试验前应详细询问过敏史。试验结果应由执行者和复查者双签名 。阴性者方可使用。
6.发药和注射时 ,病人如提出疑问,应及时查清 ,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。
7.采集标本时应查对患者姓名 、性别、床号与标本标签相符,标本质量与检查要求相符 ,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送检 。
8.确定输血后 ,患者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 ,当面核对患者姓名、性别 、年龄 、科室 、床号、住院号、血型,采集血样 ,并在输血申请单上签署抽血护士的全名 。
9.输血前 ,由两名医务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 ,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,血液颜色是否正常,准确无误方可输血。
10.输血时 ,由两名医务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病房核对患者姓名、性别、年龄 、病案号 、门急诊/病室 、床号、血型等,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,再次核对血液后双签名 ,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。
(二)药剂科查对制度
1.调剂处方前应对处方用药进行查对审核: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,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;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;剂量、用法、剂型与给药途径;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;是否有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等 。
2.配方时 ,做到“四查十对” ,即查处方,对科别、姓名 、年龄;查药品 ,对药名、规格、数量、标签 ;查配伍禁忌 ,对药品性状 ,用法用量 ;查用药合理性 ,对临床诊断 。
3.发药时,查对药名,规格剂量,用法和处方内容是否相符;查对瓶签(药袋)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;查对姓名 、性别 、年龄,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;查对药品有无变质 ,是否超过有效期 。
4.查对麻醉 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方颜色是否正确 ,处方内容是否完整 、正确 ,处方剂量是否超限 ,处方与病历是否相符, ,处方医师是否具备麻醉处方权等。
(三)医技科室查对制度
1.临床检验、病理、分子生物学等检查时,应对接受的标本进行查对,包括姓名 、性别、档案号 、门急诊/病室、床号 、检查目的、联号 、标本质量和数量等 ,检查结果应经指定的人员审核后发报告(单人值班时 ,值班人员应对结果认真审核,必要时再次核对后发报告),病理诊断应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审核后发报告,发送报告时应查对科别,送达时 ,应与科室有关人员进行查对签收。
2.影像、功能 、内窥镜等检查时 ,应对病人的姓名 、性别、病案号、门急诊/病室、床号、检查号(片号)、检查部位 、检查目的以及检查条件进行查对 。检查结果应经审核后发报告 。发送报告时,应查对科别,送达时 ,应与科室有关人员进行查对签收 。
(四)康复中心查对制度
1.各种治疗时,查对科别、病房、姓名 、部位 、种类,剂量 、时间 、皮肤 。
2.低频治疗时 ,查对极性、电流量、次数 。
3.高频治疗时,检查体表 、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。